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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知青子女动迁政策-回沪知青动迁政策-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上海市徐汇区房产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1 18:44:38阅读: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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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依据现行的旧改征收政策,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进行签约,确定本户征收获得的全部利益和征收补偿方式,对于该户家庭成员内部的分配则不再干预。在此前提下,各征收基地的签约完成率、协议生效速度较之此前均有了较大提高,旧改工作推进效果明显。但在旧改工作质效提升的背景下,工作流程的部分疏漏可能导致相应的诉讼风险,应当在此后的工作中加以总结和完善:

一是对于签约代表人的选定难以统一,导致签约之后出现同住人不认可征收协议效力的情况,此节事实有待当事人以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效力,进而导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效率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征收单位只处理协议签订事宜而不处理当事人户内利益分配事宜,部分征收基地虽有政府部门派驻的法律顾问,引导、分流化解了部分案件,但随着征收标的不断增大,部分家庭缺乏解决内部矛盾的平台,只能在诉讼中予以解决,导致矛盾向法院集中。

三是对于同住人、另有住房情况等问题的认定,征收实施部门的操作与司法审判部门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当事人往往认为是政府未对起诉方进行安置,对于政策及司法裁判有明显错误的认识,既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也不利于法院既判力的建立

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史因素,在审判中涉知青因素案件,要考虑到其特殊性。部分知青子女会因读书问题先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随后父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居住。

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